- 服务说明
- 常见问题
此项服务在股权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处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不属于股权质押登记范围或者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股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应用材料
(一)申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记载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文件。质押股权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股权质押合同的修订或补充合同;出质人、质权人名称或者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注销股份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股权质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项,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四)申请股权质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项,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3.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质押及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公司是指定性股权所在的公司。
3.申请质押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质押的股权。对于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前,不得申请股权质押登记。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
5.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股权出质登记当事人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字,与原件一致;
7.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等申请表可在增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增城市工商局网站下载。
点击“股权质押申请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下载”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