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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

关于启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

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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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切实防控风险。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将于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解释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负面清单列出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2.《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类40项95项特别管理措施,较上一版减少10项27项。其中,专项管理措施包括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具体行业措施和横向措施。


三.未列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程序、非营利组织、税收等方面的特殊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负面清单》中非禁止投资领域,需要外商投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以外的区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管理。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塘厦镇的投资者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自贸试验区投资。与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惠州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协议、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放措施更加优惠的,按照有关协议或协议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序列号


领域


特殊管理措施。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一)该。


种业


1.禁止在我国投资研究开发、繁育、种植和生产珍稀特有珍贵、优良品种(含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优良基因)的相关繁殖材料。


2.禁止投资培育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生产转基因种子(苗)。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由中方控制。


4.禁止未经批准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


5.在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注册中国籍渔船。


二.采矿业


(3).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探开发。


6.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进行勘探、钻井和开发活动,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4).


以及油气开采和辅助活动。


7.投资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应当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惠州市特许经营权的油气公司签订产品共享合同。


(5).


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的开采、分选和开采的辅助活动。


8.禁止投资稀土勘探、开采和选矿;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者获取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和生产工艺。


9.禁止投资勘查、开采钨、钼、锡、锑、萤石。


10.禁止投资勘查、开采、选矿放射性矿产。


(6).


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开采和选矿。


1.石墨的勘探和开采。


第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业。


12.干线和支线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由中方控制;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维修仅限于合资、惠州;地面和表面效应飞机的制造以及无人机和浮动空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由中方控制。


(八)。


造船


13.船舶(包括分段)的修理、设计和制造应由中方控制。


(9).


汽车制造


14.汽车及专用汽车制造业,中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类似的(乘用车、商用车)车辆产品。同一个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合资伙伴合并,可以不受两个合资企业的限制。


(10).


通信设备制造。


1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零部件生产。


(Xi)。


有色金属冶炼和轧制,放射性矿物冶炼和加工。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和分离仅限于合资企业和惠州。


18.禁止投资冶炼加工放射性矿产。


(十二)。


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生产。


19.禁止投资应用蒸、炒、炙、烧等中药材加工技术和生产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


(十三)。


核燃料和核辐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由有资质的中央企业专营。


21.只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四)。


其他制造业


22 .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制作等民族传统工艺品。


四、电、热、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核能发电


23.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由中方控制。


(十六)。


管网设施


24.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给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由中方控制。


25.电网的建设和运行应由中方控制。


批发和零售贸易。


(十七)


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


26.禁止投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烟叶、卷烟、烤烟叶等烟草制品。


27 .中央储备粮(油)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28.免税商品的销售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管理。


29.特许经营彩票发行和销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销售境外彩票。


不及物动词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


(十八)


铁路运输


30.干线铁路网的建设和运营由中方控制。


31.铁路客运公司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运


32.水路运输公司(在广州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除外)由中方控股,不得通过租用中方船舶或船舱(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等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外国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是,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没有能够满足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船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对外开放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程内,临时使用外国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4.国际、国内航运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1%。


(xx)


航空/客运和货运。


35.公共航空空运输企业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含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中国公共航空空运输企业可以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经营国内航空空服务(国内承运权)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空服务。


(二十一)


通用航空空服务。


36.通用航空空企业仅限于合资企业。除通用航空空农、林、渔专业企业外,其他通用航空空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航空公司空或外国人使用中国航空公司空在中国开展通用航空空航班活动必须获得批准。


(二十二)


机场和空的交通管理。


37.禁止在空投资运营交通控制系统。


38.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由中方控制。


(二十三)


邮政业


39.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业务。


40.禁止投资国内信件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二十四)


电信


41.电信公司仅限于中国加入WTO后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不含电子商务)外商投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公司国有股或股份不低于51%(原广州自贸试验区面积[28.8平方公里]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十五)


互联网及相关服务。


4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在线出版服务、在线视听节目服务、在线文化运营(音乐除外)和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服务(已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开放的除外)。


43.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的编辑出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已开放的上述服务除外)。


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向中国政府报告,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六)


银行服务


45.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的机构。具体要求:


(1)外资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外方唯一或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金融机构应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


(3)境外银行应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惠州银行、农村信用(惠州)协会、农村银行;


(4)金融机构或金融租赁公司应投资于金融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六)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当是货币经纪公司;


(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当是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金融机构法律法规不明确。


46.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总资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得银行控股权并在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徽商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银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二)投资农村信用(惠州)协会、信托公司的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亿美元;


(三)拟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


(四)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五)法律法规未明确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亿美元。


47.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并具备从事货币经纪业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信息通信网络等一定条件。


48.单一境外金融机构及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惠州银行、农村信用(惠州)协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20%。多家境外金融机构及其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对单一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惠州银行、农村信用(惠州)协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不得超过25%。


49.外资银行除了满足股东机构的类型和资质要求外,还受以下条件限制:


(一)外资银行分行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的“代理收付”和“银行卡业务”,不得从事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但可吸收每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除外;


(2)外国银行分行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30%的营运资金以指定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存放在中国境内3家及以下中资银行;


(三)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和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占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


(二十七)


资本市场服务


50.期货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51.证券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52.单一外国投资者(含直接控股和间接控制)持有境内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境外投资者全部持有(含直接控股和间接控制)境内上市证券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5%。


53.外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49%。


54.你不能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或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55.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二十八)


保险业


56.寿险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低于75%的股份。


57.外国股东全部投资保险公司股票,或者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的,外国股东应当全部为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


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


(二十九)


法律服务


58.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进入中国。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和派出代表,必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59.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0.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助理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0)


咨询和调查。


6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62.市场调研仅限于合资企业和惠州,其中广播电视听、看的调查必须由中方控制。


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


(三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6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航空摄影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治区地图、国家政治区地图、省及以下政治区地图、国家教学地图、地方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区域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64.测绘公司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开发应用人类干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


66.禁止设立和经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


(三十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7.禁止投资开发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68.禁止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微生物资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


70.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举办以中国教育机构惠州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惠州教育工作者可以在惠州举办各级教育机构,但:


(一)不得举办义务教育机构;


(二)外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惠州办学活动,中外惠州办学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不投资中国境内的宗教教育机构;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由中方牵头(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董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教学活动和教材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三.健康和社会工作。


(三十四)


健康


71.医疗机构仅限于合资和惠州。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


(三十五)


广播电视的广播、传输、制作和经营。


72.禁止投资建设和运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频道和时间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广播电视发射台、中继站[含差分转台、接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接收转运站、微波站、监测站[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等。),并严禁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7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74.实施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审批制度。禁止投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进口业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应当申报通过卫星传输引进境外影视剧等境外电视节目。


75.中外惠州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资设立新闻机构、报刊、出版社和新闻机构。


7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和派遣常驻记者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8.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服务,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9.禁止投资编辑、出版、制作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禁止经营报刊。但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外出版单位可以在保证中方经营主导权和内容最终审查权的条件下,并符合中国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开展中外惠州项目的新闻出版工作。


80.中外新闻机构在惠州的业务必须由中方主导,并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的印刷由中方控制。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媒体(包括外国及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处,办事处只能从事联络、通讯、咨询和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在惠州的中外企业拍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和运营由中方控制。电影放映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和进口电影的时间比例。一个放映单位的国产电影年放映时间不得少于电影年放映总时间的2/3。


(38)


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和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经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将不可移动文物和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和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采取中国惠州的形式,并取得特别批准和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成立演艺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40)


所有行业


93.不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惠州学会会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项目和标有“限于合资企业”、“限于惠州”、“限于合资企业、惠州”、“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及外商投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境外依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


从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主要类型


领域


从上一版减少的特殊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开采和选矿。


1.贵金属(金、银和铂族)的勘探和开发受到限制。


2.锂矿开采和选矿受到限制。


制造业


航空/制造业。


3.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的设计和制造由中方控制。


4.6吨及9座以下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仅限于合资企业和惠州。


造船


5.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和曲轴的制造应由中方控制。


6.海上工程设备(包括模块)的制造和修理应由中方控制。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仅限于合资企业和惠州(R&D除外,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客运服务设施设备设计制造,R&D,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轨道桥梁设备设计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及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的设计制造和民用卫星有效载荷的制造由中方控制。


矿物冶炼和轧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和锑(包括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的冶炼受到限制。


医药制造业


12.禁止投资加工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


运输行业


汽车运输


13.道路客运公司受到限制。


水运


14.海运理货受到限制,仅限于合资企业和惠州。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及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的“代理发行、支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17.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分出或分业经营。


租赁和商业服务。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或履行其他具有最高管理职责的职责),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测定


21 .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质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受到限制。


其他商业服务


23.私人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军事、警察、政治、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


文化、体育和娱乐。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数字文献数据库、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进口业务(中国入世承诺已开放的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制(从“为省市提供服务除外”到“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受到限制。


*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项27项措施。其中,减项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等业务服务,综合项减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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