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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商标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方便申请人的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手抓、三分力”的商标改革方向,认真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过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提供县志、农事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式公开出版的图书、国家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和声誉。
二、关于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范围。
可以是以县志、农事志、物产志、年鉴、教科书表述的地理范围;也可以由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已经说明地理标志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可以不另行提交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验监督能力的证明材料。
除申请人提供的自有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可以认定申请人只要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明或当地政府证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就具备对地理标志商品进行检测和监管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通过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委托单位的检测资质证明、检测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可以认定申请人具有对地理标志商品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能力,不再提供委托单位的主要资质证明。
动词 (verb的缩写)地理标志商标变更或转让申请书。
在注册申请中提交地理标志商标变更或者转让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或者转让材料与注册申请中提交的材料完全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材料,只需要在变更或者转让申请中说明即可。
《通知》提出的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标示区域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申请人检验监管能力证明材料、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相关材料,将极大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