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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纳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根据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中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