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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服务业等试点改革政策的通知印发。

关于实施建筑服务业等试点改革政策的通知印发。

2017年7月11日发布关于实施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发布,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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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发布了《建筑劳务等营改实施试点政策》。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营改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建设项目总承包商为建筑物的基础和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础、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范围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中“基础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子项目的范围执行。


2.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付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后,对取得的预付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单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以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对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贴现机构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四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