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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的几种常用方法。

代理记账管理的几种常用方法。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及财政部《代理记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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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不得跨区域审批。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工作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和办公建筑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关于同意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表》抄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复制材料后30日内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


第十条簿记机构名称、簿记机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迁出原辖区并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的,原辖区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30日内,将其档案移交给现辖区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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