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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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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尽量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有38类,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19类,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19类。


对继续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地区、行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尽量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 发证前取消产品检验,改为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二,现场后检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做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通过正式审查的可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产品检验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实施衔接,加快配套法规建设,保障资金用好,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向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转变。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种类,扩大抽查覆盖面,实现本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到位。国务院将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的试点工作,适时修改有关行政法规。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产品目录管理权限(共30大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38类)。


附件1: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分散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30类)。


序列号


产品名称


目前的执行机构。


调整情况


一个


财政现金出纳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取消



钻井悬挂工具


质检总局


取消



防喷器和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取消



电力配件


质检总局


取消



输电线路铁塔


质检总局


取消



铜及铜合金管。


质检总局


取消



棉花加工机械


质检总局


取消



机动脱粒机


质检总局


取消


10


工厂制造的眼镜


质检总局


取消


11


铝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质检总局


取消


12


蓄电池


质检总局


取消


13


橡胶制品/产品/商品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4


电力整流器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5


岩土工程仪器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6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7


电力调度通信设备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8


水文仪器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9


水沟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20


电热毯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1


机动自行车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3


砂轮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5


建筑绞车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6


钢丝绳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7


轻型起重运输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3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至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38类)。


序列号


产品名称


执行机构


一个


建筑加固。


质检总局


2


轴承钢。


质检总局



水泥


质检总局



人民币鉴别器


质检总局



防伪技术产品


质检总局



集成电路卡和集成电路读卡器。


质检总局



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检总局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质检总局



广播通信塔和桅杆。


质检总局


10


电气防爆


质检总局


11


燃气器具


质检总局


12


空气体压缩机。


质检总局


13


港口装卸机械


质检总局


14


摩擦材料和密封产品。


质检总局


15


公路桥梁支架


质检总局


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质检总局


17


液压金属结构。


质检总局


18


制冷设备


质检总局


19


内燃机


质检总局


20


砂轮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1


饲料粉碎机械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2


建筑绞车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3


钢丝绳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


轻型起重运输设备。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6


预应力混凝土枕。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


救生设备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8


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9


电线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防火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


建筑用防水卷材。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


危险化学品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容器。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5


汽车制动液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6


木质面板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8


与食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直接接触的材料。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