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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降低企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降低企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具体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区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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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具体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就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适用原17%和11%的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6%的货物,应当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税率为17%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对原适用11%税率、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活动,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5.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述货物及销售的第四条所述跨境应税行为,已按购买时的预调整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预调整出口退税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指货物以及销售的第四条所指跨境应税行为,实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货物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跨境应税活动退税率执行时间和跨境应税活动销售时间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平稳有序推进。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