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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2018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

 
 
  • 服务说明
  • 常见问题

2018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A类)》等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为减轻纳税人税负,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精简管理、放权让利、加强调控、改善服务”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17〕101号)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纳税申报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施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的月、季预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的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实施《跨地区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类)进行月、季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进行征收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告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甲级,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