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年5月8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原文如下: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查明商标评审案件的有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 服务说明
  • 常见问题

2017年5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公告。原文如下:


商标复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查明商标评审案件的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三条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证据有疑问,认为应当当场进行质证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口头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举行口头听证。


当事人请求口头审理,但案件的书面材料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不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复审决定和裁定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复审申请时或者最迟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被申请人要求口头听证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对被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听证的,应当将口头听证的日期、地点、合议庭成员、口头听证程序、口头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口头听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听证回执。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应当连同回执一并提交,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提交回执的,视为未参加口头听证。当事人不参加口头听证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缺席听证或者取消口头听证。


第七条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外,包括委托代理人在内的口头听证不得超过两人。


第八条口头审理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报刊上公布口头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口头审理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合议庭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一名合议庭负责人。


第十条口头听证开始前,合议庭应当核对口头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其参加口头听证的资格,并宣布口头听证纪律。


第十一条口头听证由合议庭负责人主持。合议庭负责人宣布口头听证开始后,口头听证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合议庭成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阐明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


(二)申请人陈述审查请求;


(3)被申请人的答复。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口头听证时出示审查过程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对方应当质证。


第十三条在质证中,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


交叉询问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邀请证人在口头审理中作证。证人不允许出席口头听证会。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第十五条合议庭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相互对质。


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


第十六条口头审理终结前,合议庭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终意见和陈述。最终意见陈述后,口头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在口头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擅自退席,或者因妨碍口头听证被合议庭责令退席的,合议庭可以缺席听证,并记录退席事实,由当事人或者合议庭签名确认。当事人全部退出口头听证的,口头听证终止。


在口头听证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有和解意愿的,口头听证终止。


第十八条由书记员指定的合议庭成员或者合议庭负责人应当将口头听证的重要事项记入口头听证笔录。除了笔录,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将笔录提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中的错误。经核实后,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档案。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合议庭在口头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被申请人包括不予注册审查案件中的原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