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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办理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办理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具体如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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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标准的公告》,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和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现就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相关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1.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重新登记纳税人)的,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并已发生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和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从下一期轮换登记之日起,出口货物、服务和劳务的重新登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现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货物、服务和劳务的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和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标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于未申报出口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服务和劳务的重新登记纳税人,原执行的免税、退税办法,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重新登记之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参与计算免税、退税。上述未申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出口退(免)税或者退(离)运,需要调整“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进行实际调整,准确核算“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化。


三、原实行免税办法的重新注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期间,进项税额尚未申报免税的可以继续申报免税。


上述未申报免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用于免税、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电子信息审核比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一致,未用于抵扣或退税。


四、重新登记的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后,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注册纳税人委托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代注册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应当在综合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代注册纳税人向综合服务企业结清退税后,代委托代理人办理退税备案和退库手续。


五、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与新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对比,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六、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