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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小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以下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17年7月版)》;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遣的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税收入: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