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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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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介绍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但未对税前扣除凭证作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说明。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然而,双方之间存在分散的管理规定和分歧。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有多种类型、来源和情况。《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便于操作的角度,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况税务处理和特殊情况税务处理。同时,《办法》始终贯穿“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将对推动税务系统“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提升服务”改革精神的深入落实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据、内部凭证、分割票据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二是《办法》详细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取得时间、更换和置换要求,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证明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外部证明的事实,《办法》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出,有助于消除争议,保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遵循和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如果企业的经济业务和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不会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而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时。,且其与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费用的依据。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数据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经济往来中往往伴随着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支出的依据,如法院出具的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的裁判文书。上述信息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管责任,以备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人员核查。


(5)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费用时,为核算费用而填制的原始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单等原始会计凭证均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中取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分割票据和收据。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6)取得税前扣除证明的时间要求。


企业发生支出时,应取得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但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对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补充和更换,因此,《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要求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对外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最终结算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如能补发或更换,可在税前扣除相应费用。


(2)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因对方营业执照被注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的,经相关数据确认支出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相应支出。


(3)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未重新开具或更换,且相关数据未验证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在其发生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2.最终结算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某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纠纷等。),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企业未主动进行税前扣除的,相应支出可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后追溯至支出年度扣除,追溯扣除期限不超过5年。其中,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因对方营业执照被注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发或更换的,相应支出也可追溯扣除至支出发生当年,追溯扣除期限不超过5年。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但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企业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齐、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以相关数据核实支出的真实性,相应支出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溯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税控系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公司)印制的铁路票据。


2.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清单》附件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如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s:《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