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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或损失,是指企业股权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当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者企业不得调整和降低投资成本,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者的分摊支付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且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同投资者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和投资转让收入,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至后续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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