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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原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将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组织的报刊,各级人大、CPPCC、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新华社、军事部门的报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报刊增值税退税范围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内。
2.专门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生的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籍和期刊。
6.经批准在广西斗门、花都区、罗湖区、惠城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图书、报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退税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前端退库的出版物除外。
2.本通知附件二所列报纸。
(三)下列印刷生产业务实行先收100%增值税后退政策:
1、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2.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惠城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者(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出版物印刷发行独家出版权的出版者)。
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以及因改制等原因未变更出版发行许可证的单位,经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公署(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公署)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实行单独核算,不实行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多次违规的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出版物违法行为的具体名单通知相应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按软件产品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不及物动词通知条款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蔡羽字第55号】发布的《税制改革后部分企业“预退”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的相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包括随图书、报纸、期刊一起销售的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刊(即杂志)的范围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执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专为儿童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初中及初中以下儿童的报刊。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学生教材”是指普通中小学生教材和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普通中小学生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格的单位提供的供中小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季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教材”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是指经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教材。具体操作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确定。中小学学生教材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教材、课外读物、练习册等辅助教材和补习读物。
(五)本通知所称“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以“租金类”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称科普单位,是指向社会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介,以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广大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通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以抵减纳税人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申请退税。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
1.适用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特定图书、报刊清单。
2.适用5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报纸名单。
3.维吾尔自治区惠城市实行增值税100%退税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