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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文件。

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文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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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融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多证融合”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多证合一改革要知名实”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3部门就推进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达成如下共识:


一、明确涉企许可事项整合范围。


根据《关于整合许可事项条件的意见》要求,经总结各地做法,各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将19项与企业(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惠州社,以下简称企业)相关的许可事项整合为营业执照,实施第一批“二十四证合一”。对国家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企业许可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见附件1),将目录外符合集成要求的许可事项分阶段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集成批量。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政审批和许可的企业许可事项不得合并。


二是完善工作流程。


“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用工商部门负责收集、推送注册、备案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关业务流程的业务流程模式。在“五证合一”注册制改革工作机制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全面推行“一套材料、一种注册形式、一个受理窗口”的工作模式。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填写“表格”,向“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是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应用。


工商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全部或部分企业信息。,下同)或省级跨部门数据接口根据企业注册申请和规范表达企业经营范围和信息要求经各部门确认。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多证合一”改革中信息互联共享的原则和措施,推动省级部门、部门宏利系统尽快与现有省级共享平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实现省级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四是规范信息采集项目。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对同一信息实行“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如果现有的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的需要,将由工商部门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收集。确需工商部门共同收集信息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本着便于登记、便于监督、精简收集的原则提出信息需求。工商部门梳理汇总后,形成“多证合一”的工商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1)和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见附件2.2),纳入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全流程电子系统。对于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不具备且申请人填写不正确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要求申请人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进行修改或更正,不会影响企业登记和营业执照的颁发。通过地方营业执照二维码、电子营业执照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集成许可证信息进行公示。


动词 (verb的缩写)推进“多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


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认定、使用和推广。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相关许可事项的需求,并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中。集成许可证不再发放,企业不再需要提供集成许可证事项的补充证明材料。推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打通最后一公里,为企业“一照一码”服务。


六是加强事后监管。


各部门强化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模式,责成各地及时通过平台认领企业信息,不再“等企业上门”,积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踪完善工商部门收集的备案信息,加强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反馈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不断完善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让“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七、实施步骤和任务划分。


(1)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6月)。国务院各部门对本部门许可事项的信息采集要求和业务范围提出了规范表述,工商部门对企业登记材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各部门业务应用需求,共同制定了“多证融合”信息技术方案(见附件3)和“多证融合”信息数据规范,各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提供技术支撑,确保部门间数据传输共享畅通。“多证合一”信息数据规范将另行发布,与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实施包括企业许可事项目录在内的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将所有国家级综合许可事项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对于省内已整合但不属于国家层面整合的许可事项,若符合登记备案性质且效果良好,可继续实施;不符合登记备案性质的,应当及时调整。省级工商部门将在登记核准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自动定向推送至许可事项所属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


(3)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各部门共同督促落实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梳理经验做法,找出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八、其他事项。


各地要充分考虑“多证合一”实施后窗口人员和系统设备的承载能力,全面加强登记窗口的人员、设施实力和资金保障,通过优化结构、统筹协调、匹配足够窗口人员、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系统开发改造如期完成;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建立省级部门企业信息接收处理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确保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企业许可事项目录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