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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一、公告背景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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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公告》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自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发布以来,税务系统连续开展了2014年、2015年、2016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规定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均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招投标和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税收抵免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根据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无经营收入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回应纳税人关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制度。


本公告明确规定,《信用管理办法》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三类企业将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是指自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之日起,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对年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进行评估。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明确上述企业纳税信用评估期限。


1.新设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前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估;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新设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对于评估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在每个评估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估。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评估年度的次年4月对这些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3)增加M级纳税信用等级及其适用范围。


增加M级纳税信用等级,将纳税信用等级由a、b、c、d变更为a、b、M、c、d,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以及评价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企业。


(4)明确适用于税收抵免的M级企业的激励措施。


这份公告明确给M级企业两个奖励:一是可以在网上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第二,税务机关应加强服务,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和管理法规的指导。


(五)完善税收抵免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本公告明确,如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并以适当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