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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的规范意见。

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的规范意见。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的规范意见,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为了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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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推进企业登记与监管统一的规范性意见。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


为深化企业证照改革,解决企业面临的“申请证照容易”“准入不准经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在更大范围内印发了《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现在,我们将落实文件要求并推进。


一是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企业许可证改革目录管理机制。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和落实改革措施。要积极与审批部门沟通,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许可关系等方面梳理“证照分离”问题,逐项与各部门对表。需要规范工商登记事项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内容。同时,要更新公布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许可目录,逐步建立健全涉企许可目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是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在属于工商登记后核准的“证照分离”事项中,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证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双通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但与企业登记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事项,可根据审批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审批部门的,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人民政府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便于审批和监管部门查询获取。


三是加强部门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各地要积极推动省人民政府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审批部门在为企业办结相关证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人民政府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将申请信息实时反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而工商监管部门要统一收集企业名下的反馈信息,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穿透”。


二、依法厘清许可关系,加强营业执照统一规范管理。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加强营业执照统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分类管理,处理好营业执照与证照关系,依法维护营业执照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首先,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场主体颁发的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它是企业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企业从事一般行业经营资格的依据和凭证。营业执照的颁发不仅表明市场主体具有主体资格,也表明其具有从事一般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格,并具有相关权利和行为。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明确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预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先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然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许可后经营项目的,应当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再向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执照。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特殊监管行业需要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外,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三是规范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申领。营业执照作为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和从事一般行业经营的资格证明,需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只有在管理机构统一的管理规范和规定下,才能保证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性,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身份证”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企业的“尽快照顾世界”。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机关的职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统一管理标准、统一许可样式、统一信息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布局或者增减《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


三、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各地在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和专项业务时,要坚持“省级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模式。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121号),实行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件材料。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共享数据的内容、范围和周期频次。对于机构集成后的各个应用系统,应通过应用融合、数据集成、平台关联、系统集成等方式,将孤立的信息系统逐步纳入集成应用系统。在统一业务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细化业务逻辑、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在符合条件的领域和业务领域进行试点示范。


二是加强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各地要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形成工商大数据资源体系。积极探索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应用,利用大数据支持市场一体化监管,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要不断完善大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式,推动工商数据在各业务领域、各层级共享开放。


三是完善保障信息安全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要求的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和涉密病媒生物管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分级评估、风险评估和整改完善。加强各级工商部门网站运营和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网站信息审查发布,提高网站安全运营管理水平。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和处置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事后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对取消审批或改审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规范和标准,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在此基础上,聚焦监管需求,有效整合涉及的监管执法部门,建立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人员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系统集成,实施监管执法流程再造,积极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协同效应。依托“双随机性、双评价、双公示”长效机制,推动各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二是加强信息收集和风险判断。根据《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信息统一收集和公示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收集和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监管信息,探索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息互联共享,促进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社会共治。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探索实施“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作用,整合监管执法、网络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大数据,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对监管风险开展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联合惩戒。不断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调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动应对和惩戒,构建“一处违法一处限制”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相关领域特定“黑名单”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发起实质性审查,增加不可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动词 (verb的缩写)协调推进各项改革。


一是推进“证照分离”“多证照合一”改革。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照合一”改革,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进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完善,及时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证照分离”登记指导目录和“多证合一”范围的动态更新管理。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备案公示和管理备查的各类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的整合原则,就可以按照“多证合一”的标准和要求继续整合为营业执照,做到“成熟批次、整合批次”;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的审批事项,将不再纳入“多证照合一”范围。


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企业全流程电子注册”改革。各地要配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抓紧推进全区企业登记全电子化进程,有效拓展、规范和优化传统登记流程,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和准确性。坚持更加开放、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原则,积极打破部门壁垒,将企业登记全电子系统与我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府信息审批系统有效衔接,促进企业登记全电子系统与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 减少企业登记部门与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


三是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各地要配合“证照分离”“多证照合一”改革,形成以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的电子营业执照经营管理体系。要同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地方政务系统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其非媒体、防篡改功能,积极与各部门对接,为各部门开发开放的数据和应用接口,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识别服务,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网上审批监管时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途径和工具, 逐步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及相关法人、股东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和电子档案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便利经营范围登记。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产业、新业态的新形势,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条例》。适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研究,明确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表述,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适时进行制度转型,调整经营范围表述,做好“证照分离”的批后工作和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共享。


六、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勇于落实推进改革的各项措施。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要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各项改革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利用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工商登记统一形式、报送材料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证照分离登记指导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申请人规范登记材料和业务范围,为与审批、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是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各地要优化人员配置,选好窗口强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增加人员配备、整合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工商登记窗口人员数量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要优化窗口人员构成,规定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数量与临时从业人员数量的最低比例;要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对所有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全日制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规范的窗口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同一业务类型、同一办理程序、同一办理标准、同一办理时限和同一解释口径”,坚决杜绝不同审查标准现象。


四是严肃监督、考核和问责。各地要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商事制度改革成效的情况,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先进的工作模式,应该以适当的形式给予鼓励和表扬。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增强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力,树立良好的廉政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