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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企业取得的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3:52

因规划建设需要,国家收回企业正在使用的土地,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偿。这部分补偿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37)土地所有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权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股票自由转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3。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


因此,企业取得国家给予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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