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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费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 2021-10-11 11:24:30

2020年,企业将发布全员持股激励计划,第一批行权时间将在2021年4月底左右。股份支付的费用由企业在2020年计提,根据人员属性,部分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员工工资的这部分计提与否是否可以理解,只要是在最后结算日之前支付就可以扣除。这部分费用作为2020年的R&D扣除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实施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办理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可以立即行使, 上市公司可以计算确定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作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要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才能行使权利。上市等待期内会计核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计算缴纳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可行后,上市公司可以计算确定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2020年R&D费用统计中,第一批演练日期为2021年4月。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等待期内该费用应归属于2021年,而非2020年。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行使权利前的股权激励费用不能作为2020年度税前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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