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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如何扣除开办费并代垫公司取得税前发票?

发布时间 : 2021-10-12 13:47:48

A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成立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由甲公司支付,发票由甲公司开具..请问A公司作为母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对于垫资公司的开办费应如何扣除相应的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与收入直接相关的实际支出和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由于母公司支付的费用不是母公司的合理费用,不能在母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问题10,除《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外,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支付, 税前扣除证明按照业务惯例支付给出资人或筹备组。 因此,如果确认筹建费用真实,且与拟筹建的新企业有关,出资人或筹备组可由负责人制作。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市税务局的规定,甲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可以凭应付甲公司的预收款项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以上做法仅为深圳市税务局参考做法。非深圳企业发生类似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办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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