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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护理、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26 10:16:01

为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发展,现将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服务收入。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所得减按90%计入总收入。
(3)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不动产和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土地费;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实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二.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其通过出租或无偿使用取得的,用于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由生活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人组成的社会生活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以专职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食品救助、紧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br/】为社区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内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以全日托、半日托、计时照料、临时照料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托幼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含)婴幼儿提供的照料、护理、膳食和保育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为家庭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妇、婴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清洁和烹饪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和接受家政服务的顾客就提供家政服务的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庭佣工支付劳动报酬,培训和管理家庭佣工;
(3)通过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对家庭佣工进行登记和管理。

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商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合作机制,民政、卫生、商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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