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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一带一路”法律保护的一系列新规则。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10

7月14日,在由SASAC政策法规局、新华社经济信息日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企业法律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多个部门正在谋划一系列“一带一路”法律保障新政策,其中,SASAC将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外交部正在建设面向公众的条约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正在推进多个地区的贸易规则谈判。


挑战——“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任务繁重。


从海外业务在法律环境、市场规则、主要风险类型等方面的特点出发。,法律工作制度创新,所有海外资产保持盈利。这是国家电网公司“走出去”8年的成绩单,也是压舱石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中“保安全、稳运行、促发展”作用的缩影。


6月30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轻轨项目现场,用于生产钢筋笼的滚笼机安装即将完成。该项目按照中国规范设计和建造,由中国企业承担。新华社发(奥斯帕诺夫摄)


数据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近50家央企参与惠州项目,惠州项目超过1600个。国资委委员、秘书长闫晓峰在研讨会上表示,国资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深入研究涉外政策和法律制度,积极参与涉外谈判对话,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为“一带一路”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不少与会者认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商业规则、民族特色、宗教文化等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防范任务依然艰巨。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孙进表示,当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不平衡,反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中国海外投资的扩大,针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央企的产品技术壁垒、反垄断、反倾销和国家安全审查等问题日益加剧。然而,我国少数企业缺乏自己的法治理念,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此外,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中央企业必须学会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为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有效应对各种问题、风险和挑战。面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惠州机遇,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法律保障能力上,我们与一流公司还有差距。”闫晓峰说。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顾问任华表示,目前中央企业对走出去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业务和投资国家的不同,法律风险也有自己的特点。电力行业海外投资面临日益复杂的新形势。海外法律风险直接受到东道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影响。投资领域的特殊性导致外国政府审批的敏感性,国有企业地位带来的反垄断审批要求日趋严格。


中石化集团法律部主任杜江波认为,石油石化行业企业要特别关注投资准入、环保、劳动、知识产权、税收、商业腐败等法律风险。


支持——多部委完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


面对复杂的环境和形势,“下一步,SASAC将与中央企业一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加快形成与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闫晓峰透露,SASAC将持续完善境外投资运营管控相关法律支持服务体系,健全境外法律风险排查处置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法律管理与运营管理深度融合,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筑起法律防火墙。


除了制度建设,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关键。据介绍,SASAC将继续通过法治讲堂、研讨班、研讨班等形式,加强经验教育和人才培养,鼓励中央企业在全国重要市场和海外重要区域机构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提供专职法律顾问。


“我们将与相关部委建立‘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平台和司法人才库,完善沿线国家与中国司法人才交流培养机制,与沿线法院共建开放案例惠州平台,实现成果共享、惠州共赢。”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淑梅也表示。


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制度环境、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政府规制、审判政策和劳动就业等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异。“要进一步掌握东道国的国际规则和法律,推动共建共享。”闫晓峰说。


作为涉外法律事务联席会议机制牵头部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正在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条约数据库,将为企业查询中国缔结的条约提供便利。”孙进说。


王淑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一带一路式”的调解、诉讼、仲裁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以增强中国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性。同时,妥善处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论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规专题汇编。


商务部将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和加快区域经贸规则整合作为“一带一路”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据统计,截至去年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有56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根据我们目前的需求,对这些已签署的投资协议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尚未签署的国家给予了优先考虑。”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叶军说。


预防——企业走出去要做好风险预测。


除了政府提供的相关法律保障和服务,企业自身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提高警惕,提高法律能力,防范可能出现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经济信息日报》记者发现,不少专家在研讨会上提到了尽职调查和风险预测的重要性。


苏黎士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CEO魏昱将企业风险防范概括为“人、财、物”三个维度。“应对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识别、回避和转移,其中识别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但就现有案例来看,一些央企在识别风险方面做得还不够。”


叶军建议,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前期调研,全面分析东道国营商环境,特别是东道国法律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发展规划。同时,有必要预先判断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并制定有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法。


“根据我们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时,应特别关注不同阶段的不同风险。”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做好专业尽职调查,充分掌握所在国政府的监管和合规要求,同时认真调查签署方的资质和信用,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于投资风险较高的领域,应慎重考虑投资决策。在争议解决方面,要把握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主动权,必须慎重考虑争议解决的方法和利弊,确保符合自身利益的需要。


“中国企业走出去,要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要建立健全境外法律法规防范机制,健全以经济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和重要决策审查为主要经济法律环节的防范机制。


很多专家也表示,有些法律风险其实是观念转变不及时造成的。“中央企业应该少一些中国的做法,多一些国际思维。”“没有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而不是盲目地认为这不可能发生,当危机发生时,我们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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