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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未签订电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报?
发布时间 : 2021-12-14 10:38:33
01。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合什么样的纳税人?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使用电子合同并定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进行确认后才能通过该模块进行申报。
02。问:为什么如期征收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2020年11月没有看到申报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综合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按季度或按次征收印花税。实行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03。问:使用电子合同的纳税人本季度不签订电子合同。他们需要申报零吗?
答:经批准按期缴纳电子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向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版)申报& mdash申报清单&mda深圳公司名称登记查询官网sh;按期申报& mdash印花税申报& mdash电子应税凭证模块,已识别税目的零申报。
未被批准作为电子应税凭证进入乌海市,博罗银行按期收付的,当季签订电子合同的,应在单项明细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未签订电子合同的,无需零申报。
04。问: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减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发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及相关附加减税优惠政策,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05。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以综合申报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全面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项或多项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覆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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