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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这些税收优惠政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36:27
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室召开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表示目前,“十三五”搬迁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工作转入以后续支持为中心的新阶段。
据介绍,异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异地扶贫搬迁工作扎实推进。全国异地搬迁贫困人口960多万人,同时建设安置社区约3.5万个,一揽子解决了搬迁群众的吃、住、行、医、学问题,为世界减贫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为了支持扶贫搬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让我们看看& darr
与扶贫和穷人搬迁有关的收入
免除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题]
重新安置穷人来帮助穷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如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迁复垦奖励资金等。,由易地扶贫搬迁中的贫困人口取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及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项
搬迁贫困人口,获得安置房。
免除契税
[享受主题]
重新安置穷人来帮助穷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异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获得的安置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及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基础]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体取得建设用地。
免除契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题]
扶贫搬迁项目是公主岭和南山的主体。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取得的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免征的安置房用地相关契税和项目实施主体相关印花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体和项目单位
印花税的豁免
[享受主题]
扶贫搬迁项目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项目实施方和项目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2.对于配套建设安置房的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与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单位有关的应免征印花税。
深圳外资公司注册费用【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二)项
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
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题]
扶贫搬迁项目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2.对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房的,应当免征的与安置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三)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体购买安置房。
免除契税和印花税
[享受主题]
扶贫搬迁项目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项目实施方购买商品房或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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