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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

发布时间 : 2021-12-15 10:57:03

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

01。我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本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金湾区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

答: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度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02。我是个体工商户。我选择对企业收入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延期付款期间是否有滞纳金?

答:在保单规定的延期付款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03。我们是疫情防控关键保底材料的生产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税时,是否需要将增值税增量留抵计入企业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4。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是否需要按规定计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0年第202号注册公司深圳本地宝13号)第一条、第二条不具有强制性,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方法计税。

05。由于疫情紧急,部分企业或个人向定点医院捐赠时,医院出具的部分接受函并未注明捐赠物品的数量。请问企业用这样的承兑汇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所得税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捐赠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未及时在捐赠接收函中注明捐赠物品金额的,可允许医院向捐赠企业或个人补足金额,也可由捐赠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捐赠物品的发票),捐赠企业或个人可根据上述公告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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