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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0:58:55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汇总!

为响应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 对微利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迟缴纳2020年所得税,继续落实普惠金融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其渡过难关。 让我们了解一下我们可以享受的具体折扣。

1。优惠税费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减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税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被暂停。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税销售收入3%的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降低1%的预扣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中。税率低于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拟申请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中填报,减征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目中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调整如下:第8栏=第7栏&除;(1+收款率)。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延迟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题]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提前申报后暂停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规模微利企业可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纳税申报后,可暂停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直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2021年递延至首次申报期。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2020年度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收费减免政策

分阶段减免企业养老金、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题]

除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外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对中小企业三级社会保险单位免征缴费;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有省份(湖北省除外)将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一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免征大型企业等三类社会保险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各省确定免检或免检企业,在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的情况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政策基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南海区衡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20〕33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对单位参保的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实行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题]

职工按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基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石国朱坚〔2020〕38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如2020年确实难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2020年未缴费月,可在2021年底前缴费,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主选择。

[政策基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2.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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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

[享受主题]

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将执行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基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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