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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接受问题发票 税收优惠泡汤

发布时间 : 2021-12-29 06:14:14

@小微企业:接受问题发票 税收优惠泡汤

【/s2/】因为我们收了一张问题发票,失去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22万元。这次真是个教训!江苏A工程公司负责人最近悲伤地告诉员工。

2019年7月,A工程公司早在2018年8月采购建材取得的普通增值税发票40万元,被其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发票。根据税法规定,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公司不支付税前采购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应纳税额大幅增加。

原来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工程公司A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规定,其2018年8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

但当40万元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成本不能税前列支时,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8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不能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恢复到25%,应纳税额从8万元增加到30万元,应纳税额22万元。

我公司真的采购了40万元的建材,都是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以现金支付给承包商,货物被送到施工现场使用,但合同没有匆忙签订。是不是因为我们不小心收到了问题发票,导致这些实际成本无法预征?一家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感到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稽查局稽查员市税务局向他解释,并非所有问题发票对应的费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在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而未取得的,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支出真实且已经发生的,应当在当年期末结算期末前要求对方补足或者调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发票等外部凭证在更换、置换后符合要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开具并换发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其中,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换发或更换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能够确认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相比之下,A工程公司属于因上游企业亏损,取得了不合规发票,无法补开发票进行更换和开、关规定的情况。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必须按要求提供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s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深圳注册公司模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在补换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无法补换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其支出经下列材料证实真实性后,可税前扣除:

1、无法填写、变更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组织注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凭证);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4.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5.货物入库和出库的内部凭证;

6。商业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信息。由于A工程公司的关联交易费用为现金支付且未签订合同,不符合必要信息中的第二项和黑河市、高布镇的第三项,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经过这一次,我们知道了标准化交易的重要性。以后不管时间多紧,都要签订正式合同,给公司转账,及时核实发票。所有这些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一家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会议上提出了郑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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