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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讲讲:广告中出现他人商标涉及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 2021-12-29 06:49:36
商标侵权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如果是在广告中,下面千百惠·边肖会给大家讲讲广告中涉及他人商标的法律风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侵权风险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共同行为。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的来源。使用他人商标造成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无论该行为是在深圳注册的保险公司的包装和说明书中直接使用该商标,还是在商品的宣传或广告中使用该商标。涉及商标侵权的常见广告主要有:
1。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生产、销售、宣传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会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解或者误解,从而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属于商标侵权。
如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小肥羊)诉深圳市周一平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一平小肥羊)案,内蒙古小肥羊拥有3043421号、3092512号、3420327号、3878260号、4098504号小肥羊文字、图片组合商标,均已获准使用。被告在其店铺招牌、服务员证章、菜单上使用一品小绵羊标识,在餐具、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绵羊字样的商业标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商业标识使用了小肥羊注册商标最显著的文字元素,容易混淆相关消费者,且双方服务类别相同,故周一品尝小肥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2。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
如果广告中出现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广告主没有将该注册商标用于类似商品,没有混淆公众,则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驰名商标除外。使用驰名商标的,无论用于何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可能侵犯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
例如,在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伊诺陶瓷有限公司、北京玉龙伊诺经贸有限公司【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卡地亚是著名珠宝公司,注册了卡地亚和卡地亚各大类商标,被告在网站、宣传板等各种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宣传瓷砖产品,也有将卡地亚产品的魅力与自身瓷砖产品的高品质相结合的文字。虽然原告没有在瓷砖类商品上注册商标,被告也没有在原告的同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法院认为该品牌历史悠久,为中国公众所熟知,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推销自己的商品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交易权。
二。侵犯商誉权的风险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也可能构成侵犯商誉权。常见的例子是比较广告,一些经营者可能通过比较不同的产品和贬低竞争对手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这可能构成侵犯商誉权。
例如,在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诉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罗氏(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中,被告罗氏上海公司将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减肥药与自有减肥药进行不恰当的对比,称曲美不如塞内卡安全,塞内卡是目前最安全的减肥药等。在《塞内克& mdash你可以信任的长期伴侣比较了Saneco和西布曲明(曲美)的作用机制,说西布曲明副作用严重等。其本质在于夸大和突出曲美的不足,从而起到贬低曲美的作用。该行为属于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曲美药品的贬低行为,属于将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与药品进行比较的不当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涪陵制药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不公平竞争的风险
在广告中使用商标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路易威登·马利蒂诉上海新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丽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两被告在宣传其房地产项目时,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了LV注册商标,标有LV注册商标的手提袋在广告画面中处于最显眼的位置。认为两被告利用LV商标、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从而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LV手袋高人气案中,被告在巨额广告中突出模特及模特LV手袋,抬高楼盘形象,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利用原告的资源,取得了本不应超过其他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不当获取利益,扰乱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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