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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项增值税征管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抓紧学习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37:27
为统一征管标准,方便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项征管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我们要高度关注。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
公告规定: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政策解读: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修订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异地为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根据深圳新注册公司申请公司账户时交管部门的要求,明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专用发票时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由于交管部门调整了运输资质要求,代开发票的条件相应调整为: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除外),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工具的空间承包和空间交换业务的适用税目
《公告》规定:(1)在运输空间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人应按照运输服务向托运人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运输空间承包业务是指承包人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发包人通过承包他人运输空间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s2/】(二)在运输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舱位的双方应以各自运输舱位互换确认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并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舱位互换是指纳税人签订运输协议,以承运人身份利用对方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各自运输业务中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政策解读:在空间承包业务中,对于承包方来说,是以运输业务为载体对外承包,然后委托对方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的空间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无运输工具的运输业务。托运人为运输业务收取的一切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应视为销售,并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雇主来说,运输服务实际上是通过运输空间承包的方式提供的,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因此,雇主应根据其向运输空间承包商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的销售额,根据运输服务支付增值税。
在空间交换业务中,被交换空间的双方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通过交换运输工具的空间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通过交换运输工具的空间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双方应根据运输服务以总价款的销售金额和交换的运输工具空间确认的额外成本为基础缴纳增值税。
三。建筑服务分包合同差额的扣除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中扣除的分包款项,是指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
政策解读:提供特定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政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费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总包商支付的分包款是包装支出的概念,即既包括货物的价格,也包括施工服务的价格。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允许从按规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中扣除的分包款项,是指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
四。建筑服务简单税务项目注销备案
【/s2/】《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普通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但自行保存备查:
(一)为旧建筑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留存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的;
(2)甲方为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务和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务应保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政策解读:为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提升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公告》明确,对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提供的建设服务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交税务机关,但保留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同时废止。
五、适用于填海周边房地产项目的简易计税方法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通纳税人以复垦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复垦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注明复垦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以复垦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始日期可以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始日期。为体现老房地产项目简易计税、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确,2016年4月30日前以复垦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载明的复垦开工日期均为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六。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票交付转换的股份,按照广西壮族、龙华新区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所称股票停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政策解读:(1)多种情况下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形下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实施,限售股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票交付转换的股票,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格,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申购价格为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上述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产生的股份转让和转换。实践中,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会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作出批准其申请的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例:某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同日停牌。2018年4月18日,该股复牌。2018年7月24日,A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M&A委员会会议审议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批准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鉴于证监会作出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A限制性股票时,买入价格应为证监会作出核准申请前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即上市公司A 7月23日的收盘价。
七.保险服务进项税的扣除
《公告》规定: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自行向车辆修理服务提供者购买车辆修理服务的进项税额。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修理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按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进项税额的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抵扣原则,即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凭有效的抵扣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践中,各行业、各纳税人都要按照上述普遍规定适用自己的扣除政策,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理赔有不同的形式,需要具体分析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并适用政策。
以汽车保险为例。对于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修理厂之间的交易本质、权利义务不同,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是业界所说的实物补偿。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保险公司将被保险车辆修复至原状。车辆发生危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开具的修理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扣除权。
第二个是业界所说的现金补偿。根据保险合同,车辆发生危险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实践中,保险公司为提高客户满意度,联系修理厂为被保险人修理处于危险中的车辆,将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移到修理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接受者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了相关发票,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扣除。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理赔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参照执行。
八。餐饮服务税目的应用
《公告》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打包拿走食物而不是直接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这种消费方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纳税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保证就餐与外卖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指出,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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