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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个案例看懂房贷利息、受赠房屋、转让受赠房屋
发布时间 : 2022-01-01 06:03:37
房子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税法实施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1000元标准按月扣除。那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个人免费得到父母或朋友赠送的房子需要交税吗?免费赠送的房子再转让出售需要交税吗?今天,边肖将和大家谈谈以上话题。
一、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税
案例1
【/S2/】2017年,张全款购买A房,2019年1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b房,采用的贷款方式为商业银行贷款。2019年3月起开始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每月住房贷款利息共计4000元。那么,所购买的房屋B不是张购买的第一套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吗?
【/s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购买住房而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
由于张全款购买了房屋A,且无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因此,购买房屋B发生的住房贷款支出应作为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税收减免。那么,张在扣税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纳税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同时,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住房贷款利息,自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之月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之月止,扣除时间不超过240个月。
2.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写房屋权属信息、房屋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如果纳税人有配偶,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
留存备查的材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偿还支出凭证等材料。
二。捐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案例2
2019年4月,张某的朋友王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无偿赠与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显示捐赠房屋价值80万元。据了解,该房屋是王于2005年购买的,购买时发生的购房费用共计60万元。由于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房屋市场的评估价为120万元。在办理捐赠房屋手续过程中,张共发生相关税费5万元。
提问海宁市石牌镇。1.张赠送自由房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如需缴纳,如何计算张捐赠房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问题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第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来自捐赠房屋的收入将按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张捐赠房屋的捐赠收入应按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问题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深圳公司注册美国商标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即受赠人的捐赠房屋无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捐赠房屋价值扣除受赠人在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载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不动产赠与合同未载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赠与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赠与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赠与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
2019年4月,张的父母将自己拥有的一套房子免费送给了张。据了解,该房屋是张的父母于2010年以100万元的购房成本购买的,并取得了相关购房发票。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张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该房屋位于市中心,目前评估市场价格为200万元。那么,张父母无偿捐赠的房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被赡养人或者扶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本案中,张无需为父母无偿捐赠的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捐赠房屋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案例4
【//】2019年6月,张某将父母无偿赠予的房屋以2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张某在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时发生相关税费5万元。已知待售房屋系张父母于2010年购买,购买费用100万元,并取得相关购房发票。张某的父母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张某时,张某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2万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张无偿转让捐赠房屋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受赠房屋转让所得扣除原赠与人实际购买成本和受赠人在赠与、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的受赠房屋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核定转让收入。
本案原赠与人(张的父母)对该房屋的实际购买成本为100万元,受赠人张支付的相关税费为2万元,转让赠与房屋的收入为210万元,受赠人张支付的相关税费为5万元。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10-100-2-5 = 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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