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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答疑: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发布时间 : 2022-01-05 06:31:53
【/S2/】01问:纳税人符合信贷政策要求是否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申请信用政策,应在确认信用政策申请时,每年第一次通过电子税务局(E税局)。 纳税人申请信贷政策,兼营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当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比例最高的业务,在《信贷政策申请说明》中勾选所属行业。
【/S2/】02问: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购买客运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通过计算抵扣形成的税额抵扣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韩城、黄埔海关总署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本期允许纳税人退税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倍;投入比例&次数;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减免税完税证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从设计原则上看,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客运服务计算的抵扣部分不在退税范围内,但由于退税是按公式计算的,上述进项税额并不直接排除在退税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例排除。
【/S2/】03问: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产,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纳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为其房地产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04问:卖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需要交给买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按照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转出。在获得卖方开具的红色专用发票后,买方应连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复印件(发票和抵扣联复印件)交给买方。其他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卖方通常保留记账联,其余联交给买方。
【/S2/】05问:本市纳税人在深圳市盐田区跨区提供注册公司自营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s2/】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地区建设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s2/】
1.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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