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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七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52:32
机构名称:北京市范超志诚知识产权代理处(普通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11371
负责人:李
合伙人:李、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业社12楼1218室
纪律原因:
北京市范超志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范超志诚)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披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具体事实:
1。范超志诚从事异常专利申请【/s2/】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范超志诚为江苏、浙江等省的多位申请人提交了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涉及的课题较多。2017年9月20日,代表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件简易更换不同组件的专利申请,申请课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课题。2017年8月和12月,代表申请人成都一新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易替代的专利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上述专利申请中有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异常专利申请。
其次,范超志诚揭示了客户发明的内容
范超志诚于2017年7月13日将四川徐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徐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两份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的内容发送给重庆南山传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传化玻璃)。重庆传化玻璃被确认后,2017年7月26日,范超志诚提交了另外两项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内容与四川徐红光电相同。范超志诚将四川徐红光电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发送给重庆传化玻璃,重庆传化玻璃泄露了客户的发明创造。范超志诚存在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支持:
一、范超智诚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谈话记录;
三.范超志诚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决定(全转注字〔2018〕006号)。
范超志诚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了专利审查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中心披露委托人发明内容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披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形。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代理惩戒意见通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将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的惩戒决定、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志诚,并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范超志诚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注销事项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范超志诚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对撤销范超志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一案进行了听证。委托代理人至诚、、负责人李代表至诚出席听证会。
在书面陈述和听证中,范超志诚对《惩戒意见通知书》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内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事实没有表示异议,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提交了参与披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的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出具的《谅解书》和理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获授权、在后申请已收到撤回通知的文件;提交了范超志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的多项整改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和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范超志诚对本案具体酌定情节提出了以下辩护理由:1。对于《纪律处分意见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范超志诚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2.范超志诚深刻反思《纪律处分意见通知》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客户发明创造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从轻处罚措施。希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法〔2004〕96号),考虑到范超志诚存在消除、减少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支持:
5.听证记录;
六。听证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论据,我局认为范超志诚存在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予处罚。范超志诚也存在保密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考虑到范超志诚认错的态度是好的,他主动向涉及泄露秘密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道歉,取得了谅解。他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出台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减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针对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预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中披露委托人发明创造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的变化,范超志诚表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 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法发〔2004〕96号)的规定,新法律的适用符合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减轻对非常成功的处罚。
纪律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范超志诚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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