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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无效积极应对 终保下“妖精的口袋”商标权益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03:39
喜欢网购的童鞋应该对哥布林的Pocket这个品牌比较熟悉,但是今天我们要讲的是他的商标。2018年1月2日,申请人对13874369号哥布林口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案件后,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结束审理。
编号13874369,编号000214358,编号13874369,编号13874369,编号13874369,编号13874369,编号13874369,编号
申请人:南京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北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宏坤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2018年1月2日,申请人对哥布林口袋商标第13874369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结束审理。
【/s2/】申请人主要原因:哥布林口袋品牌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恶意模仿申请人哥布林口袋品牌的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0561号哥布林口袋及图片商标、第1988279号哥布林口袋商标、第16533774号哥布林口袋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1至3)构成相关类别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人及他人的在先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八项第一款、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 .申请人的相关信息;2.地精口袋旗舰店页面截图;3.相关荣誉和资格信息;4.申请人权利保护的证明材料;5.引用商标-商标文件;6.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清单;7.百度关于永恒之色、“巴蒂之都”和伟哥的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及相关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极其显著,且通过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会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权益。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合法合法经营根本不会损害任何人的权益,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s2/】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办公用品供应协议、产品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不承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质证阶段,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复印件):8。搜狐网关于妖精口袋的报道页面截图;9.存储照片;10.小妖精的袖珍笔记本照片、ELFSACK“购物袋”等印刷照片;11.知名钢笔品牌的线上营销页面和产品照片等。
通过试验发现: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获准用于第16类餐巾纸、笔记本等商品,商标独占期至2025年2月27日。
2.引用商标1于2009年10月20日由南京皮尔瑞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用于服装、袜子等商品的第25类,再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现注册商标为南京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之一);引证商标2于2016年5月9日由本案申请人之一南京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获准用于第二十五类服装、袜子等商品。引证商标3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门市石龙镇由本案申请人之一南京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它被批准用于第38类服务,如提供在线论坛和为电话购物提供电信渠道。以上引用的商标现在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支持。
【/s2/】我们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我们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委员会对本案的焦点进行了如下审理:
1.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1至3构成相关类别中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类别。争议商标批准使用的餐巾纸、笔记本等商品与被引用商标1号批准使用的商品不相似,因此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1号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引用商标二、三的申请日晚于深圳市注册电子公司名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引用商标一、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申请人除商标专用权外,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了哪些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主张,我们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这是对以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巾纸、笔记本等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注册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经审理,我们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本文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竞争商标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会损害我国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上述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我们的委员会不会支持它。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作出如下裁定:[/s2/]
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最迟在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至人民法院或书面告知我委。
小组成员:刘舒婷
香家
闫莉
2018年11月16日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转让商标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上一篇:千百惠小编以生产加工类公司为例细讲:北京注册生产加 下一篇:千百惠小编谈谈:发票的那些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