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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18:47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税证明》的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务票证的深圳注册信托公司凭证进行管理,不再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票证监制章,税务机关印章由税务专用章改为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在特定期限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为其提供开具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于2019年1月1日后在辽宁、惠阳区申请开具完税(退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文件形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网上开具调整后的完税证明工作。网上出具的样式与办税服务厅出具的样式一致,打印电子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方式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调整完善完税证明签发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强化监管提升服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利用原跟单完税证明信息系统和管理经验,抓紧做好系统升级、流程优化、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月1日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网上开具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17〕16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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