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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整理“双十一”促销带来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方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03:37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了!最近各大电商平台上商家展示的促销方案让扒手党边肖眼花缭乱,比如超级魔术优惠券馆,优惠券五折低至1元!一些可使用价值4000元以上的自营家电,价值600元券!一万张优惠券一起发放,抢到300元内的大优惠券!户外运动,每400减50!等等,在选择了网上购物车之后,千百惠·边肖也针对各大商家在促销方案中会面临的税务问题提出了几个解决方案。
促销方案一—— 满减额在某知名手机店的促销方案中,消费者只要当天在该店一次性花4000元购买手机产品,即可享受降价300元的优惠。如果消费者购买原价4999元的手机,只需要在活动当天支付4699元。那么,在满减促销方案中,商家应该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呢?
打折促销计划本质上是一种打折销售商品的方式。
在增值税方面,商家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减按折让额计征销售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 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指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也就是说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商家要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给予的价格扣除为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促销方案二——买就送在某知名服装店的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1999元的羽绒服,就会获赠一套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如果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原价1999元的羽绒服,商家赠送其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消费者实际支付1999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企业是否应按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促销计划本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的组合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应按每件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需按1999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促销方案三——今年收款来年付货家具定制需要一个阶段的生产周期,但生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为了提前获得生产资金,某知名品牌家具商家的门店促销计划规定,消费者只要在双十一活动中订购定制家具,即可享受总价95%的折扣,商家按照订单顺序下单发货。比如活动当天,消费者购买原价8万元的家具,根据促销计划,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订单价格为7.6万元。按照商家正常的生产周期,消费者将在2019年2月收到定制家具。那么,商家在本次促销方案中应如何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呢?
这个计划本质上是提前销售商品。
企业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日期为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生产、销售日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在这个方案中,商家的销售方式是提前卖货,所以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要在家具发出当天确认。
企业应注意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二)企业既未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未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在销售的商品符合上述条件后,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实现。
促销方案四——先收货后分期付款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了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和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规定,所有在双十一活动当天下单的消费者,第二天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2018年12月11日支付商品总额的30%,2019年1月11日支付剩余商品总额的全部。如果消费者延迟付款,他/她需要每天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这个促销方案中,商家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商家收取消费者延期支付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这个计划本质上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桂平市、管城区: (一)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主张证据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为发票开具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深圳市吴征镒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之日或者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到销售款主张证据之日,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 该日期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没有书面合同,则为交货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支付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项、包装费、包装费、预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
因此,本方案中商家采用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如果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支付利息费用,则应支付增值税作为额外费用。
促销方案五——关注店铺参加抽奖在某知名干果食品商家的门店促销计划中,商家为了吸引人气,规定所有关注本店的顾客,无论是否在本店购买商品,均可在双十一活动当天参与抽奖,幸运的顾客将获得本店自产精美干果礼盒一个,共50个奖品,而库存最后。那么,在这个促销方案中,商家给幸运顾客的奖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增值税,销售额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有《条例》第七条所述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销售商品行为未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根据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根据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组件应税价值=成本和时间;(1+成本利润率)
因此,在本次促销方案中,商家免费赠送给幸运顾客的精美礼品作为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VAT),应缴纳增值税。销售应严格按照上述顺序确定,不应直接使用组成计税价值。
来源:中国税务问答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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