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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什么是商标性使用

发布时间 : 2022-01-16 08:06:07

千百惠小编谈什么是商标性使用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贯穿于商标法的全过程。商业活动的内涵作为其识别标准之一,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过去涉及商标的使用,都是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商标在市场交易中起到识别来源、区分商品的作用,否则不能视为商标使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使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商标使用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与此同时,商业活动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有的思维模式,重新认识商标使用认定标准中的商业活动。

  一、现存标准中商业活动理解的局限之处

(一)企业活动的原始认知语境

商标作为一种可见的符号,其本身需要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用于商业目的,并通过广告为消费者所理解。同时,市场交易的积累也会鼓励消费者在商标和用户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此时,商标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达到其最初的目的,而过程就是商标的使用。在此基础上,由于消费者对商标认可度的提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可以为经营者积累资本,提高商标的商誉,代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品质。许多成就的取得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

基于此,毫无疑问,商业活动作为商标的标准被使用。同时,商业活动的内涵基本定义为经营者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牟利,使消费者有机会接触和了解商品或服务,从而激发其购买欲望,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商业活动的含义和理解在过去商标使用的定义中占有重要地位。1996年美国《兰哈姆法》认为,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应当是在贸易活动中对商标的真诚使用。可见,商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几乎等同于贸易活动,因为贸易活动是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因此,对商业活动也会有同样的理解。

(二)重新认识商业活动的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实际使用范围的扩大,原来对经营活动的理解在适用上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既定的思维模式下,一些商标使用行为得不到认可,商标所有人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利益。同时,不法分子利用法律适用的漏洞攫取非法利益,法律规制下的利益对象是侵权人,权利人和相关公众难以接受和理解。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违法行为得不到遏制,商标权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导致其对公权力的信任度下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这部分经营主体在市场变化中也会处于缺失状态。

对于消费者而言,相关公众已经在较早使用该商标的深圳注册公司所在区域的政策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如果不能认定该商标为实际使用,不仅会使公众难以接受判决结果,还会影响其原有的消费选择。久而久之,由于该法存在漏洞,且未根据市场发展作出相应调整,该具体条款在本案中的适用处于瓶颈状态。此时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显现,使得市场法律关系难以适用和调整。基于此,各种因素的组合容易影响市场的发展活力,难以稳定市场秩序。

因此,有必要基于商业活动是商标使用标准这一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原有的思维模式。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应逐步拓展商业活动的适用领域,结合商标使用人的性质差异,改变过去对商业活动的既有认知。

  二、商业活动可以延伸至非营利领域

商标识别来源和识别功能的实现取决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消费者有机会接触到商品或服务,并被广告等方式深深打动,从而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这时,经营者往往为了盈利而进行商业活动。但在服务领域,基于商标使用人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以是否用于商业目的来衡量使用行为的有效性,Radetzky-Orden案就证实了这一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BKFR于1996年在奥地利申请注册图文结合商标,用于37类、41类、45类等服务。服务内容是为在战争中牺牲的人举行追悼会等纪念活动,甚至包括协助战后团聚、战后救济募捐等活动。同时,该组织的徽章中含有注册商标,会员将在一系列活动中佩戴该徽章。

但2004年,Radetzky-Orden提出撤销BKFR商标的申请,理由是BKFR商标的徽章在注册后一段时间内没有用于商业目的,不符合欧共体成员国商标立法第1号指令规定的真实使用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欧洲法院作出了初步裁定,在Radetzky-Orden案的判决中指出,如果非营利组织已经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了相关商标,那么其在对外公告、商业文件和广告材料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第1号指令规定的真实使用,在这种情况下,BKFR社会组织成员在募集和分配捐款过程中佩戴带有商标标识的组织徽章的行为也应视为该商标的真实使用。

上述实践表明,商标不用于商业目的的事实并不是确定其实际用途的否定要求,而是认定的核心在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发生了变化,即商标本质功能的实现决定了商标使用效力的认定。因此,应当摒弃商业活动领域对认知的狭隘理解,将商标用于非商业目的纳入其范围。否则,对于非营利实体的使用,定义标准不适用空,商标所有人也难以接受,在沪江商标纠纷案中就有体现。

二审判决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省、顺德区、上海工业大学仅保留沪江大学校园卡、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主办公司及内部机构使用沪江大学,故实际未使用沪江大学名称。而且沪江标识只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学校内部组织中使用,商业活动中没有使用,很难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正如欧洲法院在Ansul案中所提到的,商标实际使用的认定应以创造或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为基础,结合商品原产地的基本功能,使用程度取决于商品或服务的形式及其对应的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沪江标识的使用符合这一行业的惯例,上海理工大学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校友会的成立和系列丛书的出版加强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沪江标识可以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所以商标是否用于商业活动并不重要。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一些非营利组织逐渐活跃在商业领域,为有特殊需求的公众提供特定的服务,其注册商标自然与这种服务相结合。在商标显著性不变的前提下,其实际定义标准的商业活动可以扩展到非营利领域。

  三、商业活动的形式应逐步多样化

商标的实际使用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真实的使用行为。谈到商业活动,过去对其表现形式的认知主要是商品或服务的等价交换,交易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商标的广泛应用,商业活动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其表现形式也不仅限于对价交易。基于商标使用的目的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一目的的实现是判断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重要参考。因此,商业活动的形式不必局限于对价交易,否则会缩小商标使用对象的范围。

东京地铁案在终审判决中明确解释了这个问题。原告的注册商标“东京地铁”用于报刊杂志,其内容仅刊登他人免费派发的广告和印刷品,因此免费提供给读者。被告认为该商标的使用缺乏对价交易,不属于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应予撤销。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为,带有东京地铁商标的报刊杂志已发行4期,发行量近8000份,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其来源,商标的意义并未丧失。而且,基于经营活动的多样化,即使是免费分发,商标的使用也不违反其要求。因此,结合公众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可以认定东京地铁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仲裁庭据此撤销了特许厅的决定。由此可见,以商业活动为基础的交易模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交换对价只是其通常的交易形式,不能将常见的方式作为商业活动的基本定义,否则难以为实践中其他使用形式的认定提供依据。

现实中,基于市场环境的动态发展,很多市场主体往往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调整经营策略。比如送礼就是一种常见的手段。注册商标往往附在经营者赠送的礼品上,消费者在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时获得该礼品。即使是额外的礼物,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礼物仍然在市场流通。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获取来源信息,并将其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实现识别商标来源的功能。因此,是否存在对价交易并不是否定商标实际使用的必要条件。又如,我国第36类商标注册为慈善募捐,用于服务预警防灾的慈善募捐。该商标用于公共服务机构,缺乏空实现对价交易的空间。但商标的使用方式符合其自身性质和行业惯例,在认定服务来源的基础上仍可视为商标的实际使用。

因此,由于用户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商标的使用方式也存在一些差异,商业活动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基于此,商业活动不限于对价交易的形式。在判断商标的实际使用时,应改变以往对经营活动形式的既有认知,以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为主要依据,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四、结论

商标最重要和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它的独特性。权利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在心理上建立两者之间的稳定联系。基于此,它是判断一个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其他界定标准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在动态的市场环境下,商业活动作为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将基于商标使用主体和方式的多样化,拓展其基本内涵和外延。现阶段,商标的使用更加广泛,尤其是营利性活动,而商标在这一领域的使用也可以实现识别来源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有必要向非营利性领域延伸。不仅如此,商业活动的形式也不仅限于对价交易,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使用者逐渐多样化。在此基础上,商标使用范围将更广,经营者也可以在市场变化中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可见,在商标显著性的前提下,改变现有对商业活动的认知,可以为商标使用提供更多空的空间,从而提高商标使用比例,为市场发展增添活力。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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