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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发布时间 : 2022-01-16 08:21:22

民办非企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民营非企业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鸡西市、东坑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非营利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创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公司和企业法人的股东和投资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或许是因为民营企业的行业相对集中,主要是教育和医疗行业,如私立幼儿园、私立养老院等,没有普遍意义,导致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无法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创始人身份、权益能否转让、转让行为的效力等得出直接结论。然而,随着民办教育和养老产业的兴起,这样的纠纷却随处可见。我们将借助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创始人股权转让的认定进行总结。

【/s2/】法院拒绝支持受让方履行变更登记或确认出资额的请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刊登的李某诉上海市虹口区深圳市盐田区个体户注册名称公司艺术何姿艺术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案)。

1.受让方通过变更登记请求变更发起人身份的,法院认为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2.如果受让方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由于非政府组织是公益组织,对这类组织的出资本质上是对社会的捐赠,非政府组织对所出资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出资的财产最终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因此出资人对非政府组织的财产不具有财产权, 且法院将以受让方对出资份额的确认请求权无合法产权依据,不能作为独立请求权为由,驳回或驳回诉讼。

【/s2/】股权转让虽不能要求确认出资份额,但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刘某某、蒋绍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者资格确认、资产转让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中学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1.由于合同无效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非政府组织的转让不受法律限制,现有的司法判决表明,法院将这种民营非企业单位的转让视为有效的处理,即使转让实质上使转让方从中获得了溢价。2.对于民间组织股权转让的申请,法院一般认为是关于资产转让,但转让价格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是遵从双方的真实意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超过创始人的实际投入,否则就违背了民间组织的非营利特性。律师建议,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充分描述和衡量转让方的实际投入成本,越接近转让价格越容易避免纠纷。然而,上述法院的认定未能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移交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权问题。我们遇到的一些主管单位是允许变更的,也有一些是非常消极的,默认了转让的合法性,但是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这就要求国家对非政府组织出台更为明确的规定,避免因规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第二个纳税义务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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