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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公司注册“滴滴车站”商标失败

发布时间 : 2022-01-20 07:48:35

嘀嘀公司注册“滴滴车站”商标失败

作为网络汽车服务商,滴滴出行等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旗下的产品和服务应用广泛。滴滴公司也积极进行商标布局,以滴滴为首字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商标。近日,滴滴站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注册被驳回。

(商标争议)

滴滴公司自成立以来,成功注册了滴滴出行、滴滴打车等多个系列商标。2015年11月16日,滴滴公司在营销、经营信息等35类服务中申请注册第18338380号滴滴站商标(简称诉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滴滴公司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第16503463号滴滴焦佳商标(深圳注册的广告公司称之为引证商标一)和第16025983号滴滴印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迪迪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商标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王栋法官、人民陪审员毛爱月、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讼中,原告滴滴公司主张:1。原告已基于其之前的商标如滴滴等对被引商标1号提出异议申请,对被引商标2号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引商标权利状况不稳定。二.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标。3.原告询问后,有类似情况被提前核准登记的先例。四.为争议商标指定的服务和为两个被引用商标批准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五、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驰名,与原告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应当注册。

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引用的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预先注册商标,分别与争议商标构成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近似商标,构成对争议商标依法注册的权利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与两个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服务相同或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同一类似群体,原告未就不同服务提交相应的相反反证,故为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一、二均含有滴滴二字,且以滴滴二字开头,在文字构成、称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市场上的两个被引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解,也不能避免被引商标与争议商标在赤壁、惠州混合使用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与两个被引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先后注册的商标当然不存在延续关系。商标审查采取逐案审查的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的自然理由。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滴滴的诉讼请求。

文章关键词:公司注册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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