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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核准

发布时间 : 2022-01-22 07:55:5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248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号。7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三年建筑面积累计完成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相当于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连续五年达到100%;

5.上一年度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相当于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

6.深圳市新注册公司自由账户类别中具有职称的职业经理人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经理人不少于20名,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不少于4名。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的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附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聘用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人数的建筑、结构、金融、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等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本表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复印件(按项目量)

(1)已竣工的项目,应提供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工程,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提供投资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工程进度说明。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根据项目体量)样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实施报告;对于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根据项目量)及相关实施报告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铁力市、增城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颁发资质证书并交付申请人。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

初始试用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主管部长因故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文章关键词: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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