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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优化 纳税申报方式简化

发布时间 : 2022-01-22 08:10:45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报表优化 纳税申报方式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栏,只保留累计金额栏。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大幅简化,数据项由185个减少到30个,减少了84%。据统计,修改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告结构

调整申报表备案方式,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B类)中的重复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3)改进报告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优惠实施的需要,免税收入优惠表、收入扣除、收入减免等表格的内容。(A201010)和《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明细表》(A201030)进行了补充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增加预付方式、企业类型、附件信息内容等标识信息,为智能申报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s2/】为减轻纳税人税负,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完善服务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进行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的月、季预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适用于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的月、季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执行《跨地区合并纳税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A类)进行月、季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参照《跨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兴义市、高明区)设立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进行征收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公司2018年5月17日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

附件(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甲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和年纳税申报表》(乙类,2018年版)

附件: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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