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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内讧”曝出虚假纳税申报隐情
发布时间 : 2022-01-23 07:58:20
一封实名举报信让A贸易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账户外操作,未如实报税,累计隐性收入7000多万元& hellip& hellip举报信中揭露的违法情况令人吃惊。调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发现举报人的身份同样令人惊讶。
近日,根据一份实名举报函提供的线索,浙江省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功查处一起企业偷税漏税违法行为案件。某贸易公司股东邹某、洪某等人通过设立表外账户、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隐瞒收入9958.54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作出补征企业所得税2194.23万元、增值税1473.76万元、滞纳金345.55万元、罚款1501.48万元的决定。目前,所有的税都已经加到仓库里了。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另有隐情的实名举报2016年7月底,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邹某签署的实名举报函,其中邹某称: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主要经营皮革制品,2011年至2016年销售金额约25亿元。但公司未如实申报纳税,累计约7500万元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行为。
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员接到举报信息后,经分析认为,举报人系实名举报,企业涉及的隐性收入金额较大,线索清晰可靠。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立案,决定从查账入手,对被举报企业A贸易公司2011年至2016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计划,五名检查员将组成一个检查组前往A贸易公司的经营地进行检查。到达企业后,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说明了目的,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检查手续。
根据检查人员的要求,A贸易公司会计林拿出了该公司2011年至2016年的相关账簿和涉税资料。在仔细检查这些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会计师提供的这些账簿和资料不完整,在报告信中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检查组随后要求会计林联系企业负责人,并告知林,根据其实名举报的信息,该企业涉嫌不如实申报纳税、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如对抗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林告诉检查人员,他将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并联系了企业负责人。
这时,企业负责人终于赶到了现场。经现场身份核查,核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竟然是记者邹某。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邹某犹犹豫豫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在A贸易公司经营过程中,邹某拿走了公司财务部门的电脑、账本,以及包括销售明细记录在内的参考账本,与A贸易公司失去了联系,致使A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了找到洪某,邹某想到了去税务机关。& hellip
了解情况后,检查人员多次给洪打电话,但都无法接通洪的电话,邹和A贸易公司的相关人员都无法知道洪要去哪里。鉴于案情严重,根据警税联络机制,青田县国家税务局迅速联系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移交案件线索。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派出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联合侦查。
根据现有线索,公安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确定洪某藏匿于当地某酒店,办案人员迅速行动,最终通过监控成功找到洪某,并从洪某处获得A贸易公司参考书等涉税信息。
备查账簿惊现巨额汇款专案组认为,该公司的参考账簿是本案调查中重要的涉税信息,需要认真审查账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报告函内容一致,从而认定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账簿进行经营偷税的违法事实。同时,A贸易公司具有流通企业、一流批发商等明显的行业特征。专案组人员经研究认为,案件调查重点应放在企业资金往来上,结合企业账簿信息和业务往来数据,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和资金收付的企业应移送他国取证。
专案组人员通过仔细查看A贸易公司的参考账簿,发现了几条惊人的个人汇款会计信息,全部记录在公司出纳吴某和员工的名下,即2015年10月至12月,他们在广州、厦门等地收到邹某、黄某某、魏某某、叶某某汇款3683.83万元;2016年1月至6月,我收到邹某、黄某某、魏某某、叶某某等人汇款5128.3万元。
同时办案人员还发现A贸易公司的会计处理违法,公司用应付代理人的费用直接冲抵支付收入。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A贸易公司共冲抵货款1146.4万元,该笔款项的未支付收入尚未申报纳税,已结转至营业成本项目。此外,公司的账户处理也有管理费用& mdash代理经销商费用在会议费用账户中收取;将购进货物无偿交给代理经销商,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产品销项税额中扣除已取得餐费发票的进项税额等违法情形。
为了核实参考书中巨额个人汇款账户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前往银行核实,逐一比对汇款明细,确认这些境外汇款账户真实。经专案组调查,邹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均为A贸易公司在广州、厦门的区域代理人。
这些巨额个人汇款到底是什么?是地区代理对A贸易公司的表外付款吗?
跨省外调锁定偷税证据为进一步核实A贸易公司参考书中的巨额个人账户交易是否与企业表外业务有关,专案组开始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对外转账取证。
2017年初,专案组多次前往广州。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下,他们找到了A贸易公司的代理商之一广州B公司,并从B公司的财务部门获得了B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业务往来的发货记录、托运单和财务账户数据。经核实,乙公司在此期间购买商品的货款,与甲贸易公司参考账簿记载的金额完全一致,证明甲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到的汇款是广州代理商汇给甲贸易公司的货款,甲贸易公司利用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瞒了公司的业务收入。
随后,专案组向南京、厦门、安徽、南昌等地派出几批办案人员,对与A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的35家代理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采购人员进行了逐一约谈,详细了解A贸易公司与A贸易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运输、资金收付等情况,并做了详细的询问和调查记录。
对外转让结果显示,2015-2016年检查年度,A贸易公司参考书涉及的35家户外代理企业与其签订购销协议,多次向A贸易公司采购箱包、皮带、箱包等产品。某贸易公司与多家代理商约定,每笔货物交易均以发票为凭证进行结算,对方将货款直接汇至出纳吴某等30余名企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达到表外业务偷税漏税的目的。
为了谨慎起见,办案人员对A贸易公司近五年的交易记录和账簿数据进行了复核,并仔细查看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往来,相互印证,最终证明基本一致。某贸易公司累计隐性营业收入9958.54万元。
调查人员调头调查并从外地转移后,A贸易公司隐性收入案终于曝光。经查,2011年至2016年期间,A贸易公司通过员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进行表外经营、虚假申报,共隐瞒深圳市工商登记公司重大经营收入9958.54万元,逃避企业所得税2194.23万元、增值税1473.76万元。针对A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补税、加征税款滞纳金、罚款5515.02万元的决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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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柳大华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立表外账户隐瞒营业收入9000多万元,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调查为税务机关打击类似偷税案件积累了经验。一是重大涉税案件要迅速启动税警联络机制,要求警方介入调查。本案中,稽查人员在发现关键人员洪某失联后,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拱辰州市、东坑镇公安机关,并在民警的帮助下,迅速找到涉案嫌疑人,调取了企业工具书,为案件顺利侦办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调查要关注企业关键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账簿记录企业的经营信息,但不是企业涉税信息的唯一载体。纳税人会在企业外部留下许多无法破坏的痕迹和信息,与应纳税款密切相关,其中个人账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
本案办案人员以企业参考书中发现的异常账户收支信息为线索。在全面检查企业业务账户的同时,重点检查企业人员的个人存款账户。他们从寻找隐藏的资金流入手,努力追查线索,结合对外部代理人经营活动的调查,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查明涉案企业隐瞒巨额经营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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