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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专利必须主动公开哪些重要信息?

发布时间 : 2022-09-17 14:04:08

申请美国专利,必须主动披露哪些重要信息?-千百惠

申请美国专利必须主动公开哪些重要信息?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专利时公开参考资料的义务,即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而检索的信息或者审查结果的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而我国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开参考资料(或现有技术)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外,法律并未明确申请人未准确披露参考资料(或现有技术)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从专利申请的提交到专利授权过程,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所有人(主要是发明人和实践中的内部和外部律师)都有义务自愿向USPTO提交对专利申请的批准有重要影响的已知信息。这类信息主要包括现有技术中的参考文献,以及现有的公开使用和销售信息等。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USPTO发现申请人故意不提交已知的重要信息,将拒绝授权。即使我们有幸获得授权,如果将来原告以此专利提起诉讼,被告可能会发现原告之前故意不提交,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法执行,原告败诉。

在实践中,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法律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必须做专门的检索才能找到重要的信息,比如参考文献,并提交。如果知道这种信息,可以提交。

其次,不符合“有利于专利性的材料”的资料是不需要提交的,所以不需要提交大量的技术背景文件,也不需要凑数。作者在美国代理过多家外国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只提交发明人提供的参考文献和其他国家专利局在同一家族专利申请中引用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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