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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记账工作中有哪些行为是不当的?-和创财税

发布时间 : 2021-06-18 19:54:06

  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违反本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么,在企业记账工作中有哪些行为是不当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企业记账工作中不当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记账工作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记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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