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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清缴流程[干货分享] -和创财税
发布时间 : 2021-06-18 20:05:03
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每年或每季度提前清缴。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清缴流程[干货分享]。
投资者应在每个月或每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预付款。投资者在年末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上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和预付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结算和清缴地点:投资者应向实际业务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合伙企业报告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投资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复制给投资者。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由合伙企业报告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投资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复制给投资者。
年度终了之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差额将单独处理:
(1)投资者设立的所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每个企业应当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确定适用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以所有企业的营业总收入为基础的税率。计算应付税额并结算结算。
(2)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永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并办理结算和结算。但是,如果永久居住地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地点不一致,则应选择参与。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地点是年度结算和结算的地方,不得在5年内变更。如果在5年后需要更改,则必须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并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当注明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它包含合伙企业,则应提交。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清缴流程干货就分享到这里啦!“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总结了所有企业的收入,以及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终了报告和本年度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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