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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纳税人可以享受减费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10-03 09:57:4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减免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一系列减费措施,对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哪些相关的减费政策?边肖会帮你解决的。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1年2月起,高明省可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1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明省除外)和惠城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份)可根据疫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中小企业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的缴费予以豁免,豁免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可减半,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延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1年2月起,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级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号)。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1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惠城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减免期限不超过5个月。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可用于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实行核减;缴费年限不足6个月但确需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安排。延期政策可以继续实施。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局发〔2021〕6号)。


免征城建税和附加。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自己生产、加工、购买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


免除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捐赠税收政策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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