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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 : 2021-10-03 09:58:00
近期,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如部分政策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等,都做了详细说明,略有调整。有鉴于此,边肖给大家讲讲增值税的常见问题。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托运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其自行购买并交付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已缴纳的路桥、大门通行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梁、大门通行费适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服务;(2)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房地产,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委托单位能否代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托单位可按规定代表委托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在收到预付款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预收款率预缴增值税,其余额在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单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预缴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纳税人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自2017年7月1日起,卖方向企业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收据。
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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