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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销售如何入账?适用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4:05
企业会计人员对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将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不计提折旧的销售固定资产的处理;二是出售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下面将详细介绍固定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和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的销售会计处理。
1.在提到折旧之前卖掉固定资产,并做以下会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算: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累积折旧
贷方:固定资产(原值)
2.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转入资产处置的固定资产清算损益。
固定资产清算账户为借方余额的,为清算净损失,为贷方余额的,为清算净收益:
1.借款:资产处置损益。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2.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信用:资产处置损益。
二、出售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做如下会计处理:
1.由于折旧足够,此时固定资产被清零:
借款:累计折旧。
贷方:固定资产(原值)
2.固定资产销售价格。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转入资产处置的固定资产清算损益。
固定资产清算账户为借方余额的,为清算净损失;如果是贷方余额,则为清算净收入:
(1)借款:营业外支出。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2)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贷款:营业外收入。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不能抵扣)可按简易方法减按3%减2%征收增值税,不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销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自行购置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的,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对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自行销售、自行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增值税按4%减半征收”调整为“增值税按简易法按3%减半征收”。
二.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销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36号)及36号文件有关规定,2013年8月1日前,对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征收消费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销售以简单收款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并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普通纳税人销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简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为简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购进货物的异常损耗,以及相关的劳务和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劳务和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普通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2014年7月1日以后按3%减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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