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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 : 2021-10-29 09:57:26

作为企业财务托管的第三方,代理记账也要有一定的基本规范。接下来,澳门代理记账小编将为大家展示代理记账的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簿记机构及其连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簿记机构)。记账机构开展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本准则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准则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核算、报账、纳税等会计业务的社会会计服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第一的原则。


(1)记账机构应遵守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rdquo在委托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代理记账业务应按约定的质和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流程管理,严格控制流程,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三)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审计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4)代理记账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一级审计是对原始凭证等原始会计资料的审计,二级审计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业务的审计,三级审计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计。三级审核应职能分离,各负其责。


二、独立执业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拒绝委托单位示意其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或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委托单位提出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应当讲求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不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者迁就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市场。


四.客户权利保护原则。


(1)记账机构负责保管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业务办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归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业务产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时间报送委托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强调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业务制度,强化客户权益深度保护机制,切实提高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4)代理记账机构适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优化客户体验。


五、量的原则可以承担。


(一)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需求和经营环境,评估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的委托条件。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代理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需求。


第四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簿记从业人员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簿记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簿记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簿记从业人员应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随意办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正确回答委托单位提出的会计原则和具体业务问题。


五、簿记从业人员应遵守财政部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和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及物动词代理人和簿记从业者专注于塑造& ldquo守法、独立、客观、公正;职业形象,树立& ldquo以诚信为本,以道德为导向,坚持标准,不做假账;专业理念,诚实自律,敬业勤奋。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向外界提供财务和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会计服务:


1.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查、分类汇总、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第二,会计。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和会计核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产的接收、增减和使用情况;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清偿;


(四)资本和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的计算;


(6)财务结果的计算和处理。


Iii .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会计阶段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每月准备试算表和银行余额调节表。


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国税、地税的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会计报告、税务等方面的日常问题。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受委托可以提供下列增值会计服务:


一、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和财务管理。


二是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和费用分析报告,并提出管理服务建议。


Iii .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签发出境业务税务管理证明;出具其他税务证明;减免税退税申请书。


四.金融和税务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预警和评估、财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5.财税知识培训。


不及物动词财税档案保管服务。


第三章经营状况


第八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委托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能够按照《基本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原始凭证。


二、委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填写或者合法取得原始凭证和资料。


三、委托单位应符合会计档案移交和管理的要求。


四、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经营,加强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并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业务需要,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员工。


二、具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制度、绩效体系和规范的业务流程。


三、具备并有效执行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规范。


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和客户服务需要的会计软件或信息系统。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使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财税〔2013〕20号)规定的标准。使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直接为会计和财务管理收集数据;


二是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会计数据的转换、输出、分析和利用。


第四章内部组织、岗位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和职能必须分离。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内部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的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开。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会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规定设置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人员等不相适应的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a)负责财务分析、审计和提交会计报告;


(二)负责会计账簿、凭证的抽查和复核(即三级审核);


(3)负责复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实相符。处理和指导发现的会计差错和差异;


(四)负责回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中的日常问题;


(五)负责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培训。


二、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等会计凭证(包括所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二次审核);


(二)负责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材料、在产品、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的会计转移业务核算;


(3)负责核对账目,核对账目和余额,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负责月末结账,编制并录入转账分录。


三、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接收原始凭证并审核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一级审核);


(二)负责支付凭证、支付凭证等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协助委托单位核对往来账目,评估委托单位会计问题的隐患;


(四)负责与委托单位出纳人员的对接和沟通。


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资格。


第五章保密规则。


第十四条簿记机构负责& ldquo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rdquo委托单位获取或接收的业务、财务、技术、产品信息、用户数据或其他保密文件或信息,应当保密,未经委托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用于为委托单位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提供和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不得将其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明确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具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本标准。


第十九条本准则由中国财务总监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国家财税政策如有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范实施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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