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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优化企业注销税务程序。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41

2019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深化国税系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五年工作方案(2018 -2022年)》(国税发〔2018〕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是进一步扩大办公室范围。


(一)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二)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信息不统一的,可采用“承诺制”办理,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注销前的业务流程。


(1)异常状态纳税人需解除异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零申报确认单》(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办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发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费申报为零;


2.异常状态下的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全部为零申报,无补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文件材料报送。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件、《发票征收书》正(副)件;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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